颜天杨、高媛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02民初4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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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338号案件名称
颜天杨、高媛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颜天杨;高媛媛;潘阿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102民初4338号 原告:颜天杨,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高媛媛,女,199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潘阿丽,女,199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颜天杨为与被告高媛媛、潘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毅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天杨、被告潘阿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媛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天杨诉称:被告高媛媛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额外支付20000元作为利息,并签订了借条,由被告潘阿丽作为本次借款的见证人,约定由被告潘阿丽提供全程无限责任担保,于2021年6月26日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能偿还借款。诉请判令:一、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351.78元(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3日为1351.78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高媛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潘阿丽辩称:该款应由实际借款人高媛媛承担归还责任,不能仅要求本人还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2月26日,被告高媛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对借款本金加利息后,写明的出借款金额为4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6月26日。该借款由被告潘阿丽担保。借款后,两被告均未还款。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一、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借条;二、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按借条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对利息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阿丽系借款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颜天杨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潘阿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颜天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高媛媛、潘阿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毅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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