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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潘会国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32财保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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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2财保36号
  • 案件名称

    李莉、潘会国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乡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莉;潘会国;马新彩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财保36号申请人:李莉,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护士,本科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潘会国,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马新彩,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李莉与被申请人潘会国、马新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将被申请人潘会国名下的平乡县御景新城2-2-202号(产权号:乞东03-字第903)商品房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潘会国名下的平乡县御景新城2-2-202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莉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奎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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