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潘会国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32财保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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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财保36号案件名称
李莉、潘会国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莉;潘会国;马新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财保36号申请人:李莉,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护士,本科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潘会国,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马新彩,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李莉与被申请人潘会国、马新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将被申请人潘会国名下的平乡县御景新城2-2-202号(产权号:乞东03-字第903)商品房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潘会国名下的平乡县御景新城2-2-202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莉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奎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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