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水美旭商贸有限公司、任丘市天丰橡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2财保1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财保179号
  • 案件名称

    衡水美旭商贸有限公司、任丘市天丰橡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衡水美旭商贸有限公司;任丘市天丰橡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财保179号申请人:衡水美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温城乡苗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633513694。法定代表人:苗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任丘市天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牛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62249075N。法定代表人:刘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衡水美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天丰橡胶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人衡水美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天丰橡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账号:13×××63)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天丰橡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账号:13×××63)存款3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衡水美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丛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