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元芳、周德雨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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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463号案件名称
杨元芳、周德雨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元芳;周德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杨元芳,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周德雨,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申请执行人杨元芳与被执行人周德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0)湘31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德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元芳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杨元芳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德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7月5日、8月21日、9月27日本院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1年7月20日向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德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周德雨在白沙镇碧××房屋××栋,但已抵押给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又因本案标的为30000元,房屋价值远超执行标的,故该栋房屋不宜处置。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对周德雨在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5日、9月28日等时间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必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博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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