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佩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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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佩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佩琴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138号之一被执行人刘佩琴,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佩琴罚金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佩琴应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9月23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刘佩琴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传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刘佩琴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刘佩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0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刘佩琴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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