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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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54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48年10月28日生,住汉滨区西坝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汉滨区建民镇联合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息共计30万元,(其中本金228000元)在2021年2月5日前向原告王某某偿还50000元,在2021年6月1日前再还100000元,下余150000元在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主动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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