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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主才、余造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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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578号
  • 案件名称

    单主才、余造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单主才;余造能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单主才,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余造能,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单主才与被执行人余造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造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单主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造能与申请执行人单主才达成和解协议,申约定:“现甲方、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35000元,在2021年9月21日(中秋节)支付10000元,余下37595元在2022年1月31日(除夕)前付清。甲方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解除银行账户,取消高消费;二、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承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议达成后甲方协助乙方至法院办理解除强制执行相关手续;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承诺书,乙方在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平江支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理赔,甲方再不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平江支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单主才与被执行人余造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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