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彭云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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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4002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彭云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彭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00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该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彭云,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彭云罚金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云的存款、收入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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