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铭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朱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34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3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湘潭市铭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朱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湘潭市铭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朱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铭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吉利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786372435。法定代表人:李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凌云,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伟,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铭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湘030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7月22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2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权益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7190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尚有247190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欧阳超审判员 胡宇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耀东本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309号邮编:411100联系人:苏法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迎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1616号之一 下一篇 宋静、宋有云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异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