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正与湖南邻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844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84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正与湖南邻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罗正;湖南邻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8444号之一原告:罗正,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湖南邻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A区A17号。法定代表人:戴巧。原告罗正与被告湖南邻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法定送达程序均无法联系上被告,故本案应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知原告罗正于7日内缴纳公告费,原告未按期缴纳该费用,且经本院释明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正撤诉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正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伍勤喜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 祝书 记 员  王金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