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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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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3执709号
  • 案件名称

    和田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皮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和田XXX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和田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陈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南充市。    申请执行人和田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223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申请执行人支付24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3执70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提审判员    凯斯尔江·乃斯热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得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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