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徐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保10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保1034号案件名称
夏博、徐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滕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夏博;徐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保1034号申请人:夏博,曾用名夏波,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彬,经理。被申请人:徐宁,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博与被申请人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672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宁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立东与梁娜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846号 下一篇 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明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