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立东与梁娜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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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846号案件名称
冯立东与梁娜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立东;梁娜娜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846号原告:冯立东,男,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告:梁娜娜,女,1986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告冯立东与被告梁娜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 判 员 李 娜法官助理 余诗诗书 记 员 诸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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