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兰、平旭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2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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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2094号案件名称
杨雪兰、平旭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雪兰;平旭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2094号原告:杨雪兰,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平旭阳,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兰与被告平旭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雪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月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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