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陈水仙等与冯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340号

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1/9/26 0:00:00在重庆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生效的陈鑫;陈水仙;金圆成;冯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云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万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340号
  • 案件名称

    陈鑫,陈水仙等与冯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鑫;陈水仙;金圆成;冯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云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万隆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340号 原告:陈鑫,男, 200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陈水仙,女, 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金圆成,男, 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忠,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凯,男, 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中路客运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5006197XA。负责人:陈历利,经理。被告:陈**建,男, 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客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924XX。法定代表人:李阳东,经理。    原告陈鑫、陈水仙、金圆成与被告冯凯、陈**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万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鑫、陈水仙、金圆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后撤回缓交申请,并表示另案起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鑫、陈水仙、金圆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谈  玲  - 1 -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