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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灶根与上海蓝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5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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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5989号
  • 案件名称

    郑灶根与上海蓝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郑灶根;上海蓝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5989号申请执行人:郑灶根,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上海蓝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执行董事。原告郑灶根与被告上海蓝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郑灶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蓝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灶根租金及押金18,2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因无人签收被退信,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孙文华审判员 崔 宁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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