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喜来、赵洪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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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709号案件名称
郑喜来、赵洪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喜来;赵洪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郑喜来,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赵洪州,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郑喜来与赵洪州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冀0606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洪州给付1、标的款29.7万元,2、执行费435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洪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洪州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赵洪州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赵洪州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2021年9月10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赵洪州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能找到财产线索。6、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洪州,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1、标的款29.7万元,2、执行费4355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郑喜来,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敬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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