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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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823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某;苏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823号原告:张某,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苏某,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自行与苏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张某。 审判长 薛东昌审判员 乔祥林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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