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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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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823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苏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823号原告:张某,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苏某,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自行与苏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张某。        审判长    薛东昌审判员    乔祥林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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