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7832号原告:吴相莉,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胡为一,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相莉、胡为一与被告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相莉、胡为一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相莉、胡为一撤诉。审 判 员 刘志宏法官助理 严骐安书 记 员 向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