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邵阳县金龙环保砖厂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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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912号案件名称
彭勇、邵阳县金龙环保砖厂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彭勇;邵阳县金龙环保砖厂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彭勇,男,1980年1月5日出生,穿青人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邵阳县金龙环保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邵阳县五峰铺镇黄泥村。负责人:吕冬亮,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彭勇与被执行人邵阳县金龙环保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3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唐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陆国栋书 记 员 邓小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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