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晓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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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3004号案件名称
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晓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晓华;吴伟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3004号 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赖晓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季晓华,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吴伟芳,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晓华、吴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晓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晶毅 代书记员金翡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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