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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晓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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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3004号
  • 案件名称

    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晓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晓华;吴伟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3004号 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赖晓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季晓华,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吴伟芳,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晓华、吴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田鸣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晓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晶毅 代书记员金翡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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