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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庚洋工贸有限公司、赵艳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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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1586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庚洋工贸有限公司、赵艳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庚洋工贸有限公司;赵艳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庚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小兰旗村三社(两半山红旗石场院内)被执行人:赵艳军,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庚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吉林市庚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赵艳军自行达成和解,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庚洋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11执1586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于每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申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梓旭审判员  单 军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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