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江清、谭恒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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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100号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江清、谭恒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江清;谭恒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1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强,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吕江清,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恒艳,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江清、谭恒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3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欧富强书记员 谭 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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