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鹏、吕继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2民终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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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民终413号案件名称
侯鹏、吕继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侯鹏;吕继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22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鹏,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益寿路可园小区8号楼1单元10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继峰,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吕庄村17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火箭农场一分厂平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鹏因与被上诉人吕继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侯鹏请求对欠条上的签名、身份证号码和落款日期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内容进行笔迹鉴定。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新衡诚文痕鉴字[2021]第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吕继峰在一审中提交的2018年9月10日欠条中侯鹏的签名、身份证号码和落款日期均不是侯鹏所写。一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证据已发生根本变化,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结合二审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及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陈述,对侯鹏是否应当承担向吕继峰支付劳务费,应支付多少劳务费,以及侯鹏预交鉴定费的分担等问题进行综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刚审 判 员 哈得尔江·玉努斯审 判 员 王豫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玉素甫·依沙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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