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帆、朱亚其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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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332号案件名称
张一帆、朱亚其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一帆;朱亚其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0—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332号原告:张一帆,女,汉族,户籍地保定市清苑区,现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其,男,汉族,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体新,男,汉族,住安新县,系被告朱亚其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瞳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一帆与被告朱亚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张一帆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帆撤诉。—1—案件受理费37,760元减半收取为18,880元,由原告张一帆负担。审 判 员 侯 杰人民陪审员 白建军人民陪审员 周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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