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和桂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丰多力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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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63号案件名称
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和桂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丰多力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港区欣彤五金经销处;山东和桂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丰多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安丰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和桂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法定代表人:张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丰多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淑珍。原审被告:海港区欣彤五金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胡家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玲。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胡迅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严红。上诉人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98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孙雪梅法官助理 周洁筠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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