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同成、曹守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81财保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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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财保115号案件名称
马同成、曹守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同成;曹守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财保115号申请人:马同成,男,汉族,1955年8月21日出生,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曹守江,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左权县。申请人马同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6G113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重型厢式半挂车扣押,申请人以保险公司捌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6G113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重型厢式半挂车,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跃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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