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蕊、韩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2民申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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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民申138号案件名称
张蕊、韩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蕊;韩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蕊,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南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奎,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天元大厦四层401。法定代表人:康玉臣,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蕊因与被申请人韩奎、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9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蕊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决,再审本案。理由:韩奎原审中隐瞒真实工作情况索取误工费,韩奎住假院并提交伪证,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未请假,其工资及奖金均未受影响,其陪护人员韩金钊也未请假。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本案中,一审作出判决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审查“新证据”范畴,且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志新审判员 翟慧环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文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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