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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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627号案件名称
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学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627号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8628694N。法定代表人:汪庆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系公司员工。被告:程学明,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景书 记 员 金芳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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