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张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恢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58号案件名称
杨健、张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健;张南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恢558号申请执行人:杨健,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张南,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健与被执行人张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垫付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承办人:罗胜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军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967号 下一篇 梁沛源、贵州白金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委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82执恢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