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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军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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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96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军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军艳;周向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9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法定代表人:唐志明。委托代理人:周泽良,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祖献,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潘军艳,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周向林,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军艳、周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湘0204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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