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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7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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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7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君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北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95566U。法定代表人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后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湘0104民初12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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