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玉、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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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805号案件名称
马晓玉、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晓玉;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805号原告:马晓玉,女,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鑫,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二期商办综合楼)1号楼3-1915。法定代表人:朱孝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马晓玉与被告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晓玉未在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晓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陶碧云书 记 员 刘闻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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