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胡雅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6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601号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胡雅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胡雅丽;陈勇;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601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段558号建鸿达现代空间115-116号。负责人:李柏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龙,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雅丽,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陈勇,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六713室。法定代表人:侯孟良。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被申请人胡雅丽、陈勇、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胡雅丽、陈勇、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5527号 下一篇 张华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2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