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怡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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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498号案件名称
张怡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怡;李一哲;北京正华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498号申请执行人:李一哲,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怡,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正华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85504506N。法定代表人:王金海。申请执行人李一哲、张怡与被执行人北京正华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6701.89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等待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方鸿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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