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451026600023、韦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8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888号案件名称
营业执照451026600023、韦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营业执照451026600023;韦云;符米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888号原告,营业执照451026600023856,住所地:那坡县伏必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华,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韦云,女,那坡县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符米克,女,住。原告那坡县孟达超市与韦云、符米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坡县孟达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那坡县孟达超市负担。审判员 黄勇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东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德元、郑伟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223号 下一篇 福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4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