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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451026600023、韦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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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888号
  • 案件名称

    营业执照451026600023、韦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营业执照451026600023;韦云;符米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888号原告,营业执照451026600023856,住所地:那坡县伏必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华,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韦云,女,那坡县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符米克,女,住。原告那坡县孟达超市与韦云、符米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坡县孟达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那坡县孟达超市负担。审判员  黄勇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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