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德元、郑伟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2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223号
  • 案件名称

    谢德元、郑伟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谢德元;郑伟志;黄家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谢德元,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郑伟志,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被执行人:黄家嫦,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申请执行人谢德元与被执行人郑伟志、黄家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郑伟志、黄家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伟志、黄家嫦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1月向被执行人郑伟志、黄家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二、2021年6月,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郑伟志、黄家嫦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郑伟志、黄家嫦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三、2021年3、6、7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1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郑伟志、黄家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7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郑伟志、黄家嫦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8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截至2021年9月26日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887414.43元,尚有4604885.8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审判员  王 琴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征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