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伯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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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10号案件名称
长沙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伯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沙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伯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10号原告:长沙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市二环东路(锁匙冲村安置区)。法定代表人:冯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生,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肖伯良,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原告长沙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伯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长沙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以被告房产信息与当事人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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