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小勇、魏双喜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9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962号
  • 案件名称

    何小勇、魏双喜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何小勇;魏双喜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62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勇,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魏双喜,男,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何小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9)赣0430民初1405号判决书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小勇与被执行人魏双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51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551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赣0430执9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桂言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