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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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176号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兴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17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汇贤园1号8层#8-1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740619933。责任人:刘益民。被告:张兴凤,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张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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