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龙寨、冯克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2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243号案件名称
何龙寨、冯克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龙寨;冯克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243号原告:何龙寨,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冯克辉,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何龙寨诉被告冯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龙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龙寨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克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龙寨撤回对被告冯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龙寨负担。审 判 员 支克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欣欣书 记 员 毛晶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