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良、浙江雷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7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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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1民初7113号案件名称
余金良、浙江雷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余金良;浙江雷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7113号 原告:余金良,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如意,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雷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9层9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77331138A。 法定代表人:陶健,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职务不详。 原告余金良与被告浙江雷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余金良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金良负担(免缴)。 审判员金玉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阮亚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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