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李长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异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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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异165号案件名称
杨敏、李长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敏;李长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异16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敏,女,汉族,1962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李长碧,女,汉族,1971年2月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李长碧申请执行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其中国建设银行62×××27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期间,异议申请人杨敏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杨敏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杨敏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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