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莱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莱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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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民初3197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莱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莱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莱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莱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3197号原告:广州市莱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崖鹰石路27号自编三栋五楼501房。法定代表人:饶纲恒,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荣,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潮军,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莱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A6-2-227。法定代表人:郭名鹏。原告广州市莱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莱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广州市莱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莱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广州市莱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永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书 记 员 雍 家 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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