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恒、刘玉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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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2109号案件名称
国恒、刘玉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国恒;刘玉涛;宋祥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国恒,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玉涛,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宋祥坤,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恒与被执行人刘玉涛、宋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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