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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恒、刘玉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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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2109号
  • 案件名称

    国恒、刘玉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沂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国恒;刘玉涛;宋祥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国恒,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玉涛,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宋祥坤,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恒与被执行人刘玉涛、宋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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