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一铭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716号案件名称
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一铭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一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31区1丘2栋1-401、402、4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一铭,男,1997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一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8元(上诉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994元,由上诉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洁审判员 胡婧审判员 马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静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沧州市天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沧州市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1308号 下一篇 国恒、刘玉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2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