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黄建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02民初74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民初7455号案件名称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黄建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黄建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民初7455号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裕龙国际中心15-16楼。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职务总经理。被告:黄建南,女,1999年4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秀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莉、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6民初1921号 下一篇 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4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