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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中航物流有限公司、邵东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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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552号
  • 案件名称

    邵阳中航物流有限公司、邵东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邵阳中航物流有限公司;邵东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552号原告:邵阳中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大祥区邵阳学院路72号(老校门口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容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尧,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邵东市仙槎桥镇石狮村2栋101。法定代表人:石国梁。原告邵阳中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邵阳中航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与被告邵东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阳中航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中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原告邵阳中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芳代理书记员  黄三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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