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徐华峰,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桂阳县。申请执行人:欧任雄,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桂阳县。被执行人:郴州市润进鞋业有限公司,住址郴州市桂阳工业园长富项目区。法定代表人:蒋柏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华峰、欧任雄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润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02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6月15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15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15日向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查实被执行人厂房内有机械若干,本院向申请人发出限期申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愿意对其进行处置,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9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合计2885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合计28856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合计28856元,未执行到位合计28856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合计2885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合计2885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胡 芳审 判 员 肖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