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张锡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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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922号案件名称
王胜、张锡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胜;张锡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执行人:张锡涛,男,1977年5月15日,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胜与被执行人张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津0112执39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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